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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时间:2018 / 08 / 09

鲁金监字〔2017〕55号
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积极适应《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和市场环境对民间融资规范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识别和判断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状况,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更好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规文件,在对《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分类评级暂行办法》(鲁金办字〔2014〕305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


 
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准确识别、判断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6号)、《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创新业务试点暂行办法》(鲁金监字〔2016〕26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获得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监管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许可,在一定区域内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投资咨询及债券投资、受托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评级,是指依据本办法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业务开展、风险防范、信息披露、持续发展能力和自律管理等进行评价,并确定其级次的过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获得民间资本管理业务许可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参加分类评级。
获得业务许可满6个月,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经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管机构)同意,可参加分类评级。
评价期内,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注销或被依法注销业务许可的,可不参加分类评级。
第五条  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相关信息,整体分析其经营及风险状况。
(二)真实完整原则。收集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相关信息要客观、真实、完整,为分析其经营及风险状况提供可靠依据。
(三)持续性原则。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
(四)风险导向原则。根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监管措施。
(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及方法
 
第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包括监管指标和自律指标两类。监管指标包括公司治理、合规经营、业务开展、风险防范、信息披露、持续发展能力六项。
(一)公司治理。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及有效运行等情况。
(二)合规经营。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持续保持业务许可条件、合规经营和规范管理等情况。
(三)业务开展。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各项业务规范开展情况。
(四)风险防范。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各项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情况,风险防范、管控和处置能力等情况。
(五)信息披露。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评价其诚信风险等情况。 
(六)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情况。
第七条  按照《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见附件),综合监管指标评分、自律指标评分及加、减分,确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得分。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省监管机构可适时调整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
第八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
同一违法违规事项符合多项减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限期整改不到位被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的,属新增违法违规行为。不同事项采取同一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减分。
 
第三章 分类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综合评分确定,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级。高于90分(含)的为Ⅰ级,80(含)至90分的为Ⅱ级,70(含)至80分的为Ⅲ级,60(含)至70分的为Ⅳ级,60分以下的为Ⅴ级。
(一)Ⅰ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匹配,经营稳健,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经营业绩优良,风险管控能力强。
(二)Ⅱ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较好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经营较稳健,管理较规范,经营业绩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
(三)Ⅲ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基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经营存在不稳定因素,风险管控及业务管理存在欠缺,管理能力处于行业中游水平。
(四)Ⅳ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薄弱,经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业务发展缓慢或停滞,盈利能力差,风险管理能力低。
(五)Ⅴ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经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
第十条  综合评分70分(含)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Ⅳ级:
(一)评价期内,未实质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
(二)平均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70%(不含)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Ⅴ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擅自以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无风险等保证的。
(三)存在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开展债券投资、受托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的。
(五)未经市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开展定向私募的。
(六)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暂停业务或责令停止业务的。
(七)平均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40%(不含)的。
(八)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的。
(九)通过伪造、变造、隐匿等手段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和约谈的。
(十)应参加分类评级和业务许可证年审,拒不参加或拒不配合的。
(十一)综合评分60(含)至70分,同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十二)年度累计抽逃注册资本超过注册资本50%(含)的。
(十三)监管机构认定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管机构应根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制定监管计划及措施,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分类评级结果为Ⅰ级的,可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二)对分类评级结果为Ⅱ级的,除日常监管措施外,还应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限期整改。
(三)对分类评级结果为Ⅲ级的,除日常监管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2.每半年约谈其高管人员不少于一次。
3.视情对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分类评级结果为Ⅳ级的,除采取对Ⅲ级的监管措施外,可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五)对分类评级结果为Ⅴ级的,除采取对Ⅳ级的监管措施外,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应依法责令暂停或停止全部业务。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根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结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采取下列政策支持或实施奖惩。
(一)作为确定融资倍数、批准开展创新业务、参加山东省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申请金融创新试点奖励资金等扶持政策或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批准扩大经营区域、续展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等事项的重要参考。
(三)监管机构认为可促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其他政策、手段或奖惩措施。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市监管机构要安排有效工作力量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积极推进实施分类评级工作。
自律管理由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组织评价。
第十五条  分类评级依据的主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有关财务资料、经营数据;经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的监管信息和定性指标;经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认定的自律管理情况;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材料。
第十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个会计年度。
全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应于每年1月开始,6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每年3月1日前将自律评价结果函告各市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市监管机构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的初评工作,可组织县(市、区)主监管员进行交叉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每年4月30日前将初评结果报省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  省监管机构按不低于四分之一的比例对市监管机构初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省监管机构抽查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监管机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分类评级结果。分类评级结果公开前,市监管机构将评级结果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反馈。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管机构做好评级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字﹝2014﹞30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7年 12月14日印发

 


附件            
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计分规则
序号 内容
一、公司治理(5分) 1.1   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有效运作,内部组织架构健全,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体制。 1  
1.2   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员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经股东(大)会表决批准。 1   每缺少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1.3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1   每缺少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1.4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等资料完备。 1   每缺失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1.5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集程序、出席人数、表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1   每违反一次或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合规经营(28分)
 
 
 
 
 
 
 
 
 
 
 
二、合规经营(28分)
2.1持续保持业务许可条件(5分) 2.1.1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业务许可最低限额。 2   符合规定得2分,否则2.1项不得分。
2.1.2   股权结构符合业务许可规定要求。 1  
2.1.3   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合法资金。 2  
2.2业务规范(12分) 2.2.1   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季末余额平均数不超过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不含定向私募资金)季末余额平均数的30%。 4   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2.2.2   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资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 4  
2.2.3   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满足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且投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 4   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
2.3财务管理规范(10分) 2.3.1   按照《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2   非按《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2.3.2   按《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进行账务处理。 4   每违反一处扣0.1分,扣完为止。
2.3.3   2万元以上的经营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主办银行结算。 2   每违反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3.4   除定向私募以外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主办银行开设的基本或专用账户。 2  
2.4业务许可证管理(1分)   妥善保管业务许可证,无遗失、损坏情况。 1  
三、 业务开展(12分) 3.1   当年累计投资额达到注册资本金80%及以上。 5   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05分。
3.2   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季末余额平均数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季末余额平均数的70%。 5   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3.3   当年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2  
 
 
 
 
 
 
四、风险防范(20分)
 
 
 
 
 
 
 
 
 
 
 
四、风险防范(20分)
4.1   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控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等内部制度体系,并有效执行。 3   每缺少一项,扣1分。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风险防范项得分基础上扣5分:
  1.对不良资产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的,未按有关财务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呆账及时核销的;
  2.超出核准区域范围开展业务的;
  3.在核准区域内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不接受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监管的。
  扣分上限为风险防范项得0分,不倒扣分。
  股东或合格投资者出资不符合自有合法资金要求或年度累计抽逃注册资本低于注册资本50%的,风险防范项得0分。
  
4.2   按照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的进行了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了准备金,并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 4   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05分。
4.3   按照核准的区域范围开展业务。 4  
4.4   实行主办银行制度。与主办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并报所在地县监管机构备案。 3   主办银行未报所在县监管机构备案,或同一财务年度内更换主办银行未经县监管机构同意、设区市监管机构备案的,不得分。
4.5   在其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展示、悬挂、张贴机构成立的相关文件、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自律承诺和风险提示。 1  
4.6   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信用记录良好。 1  
4.7   岗位职责明晰,相关岗位负责人实际履职,且保持相对稳定。 1  
4.8   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独立经营,在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严格分离。 2  
4.9   具备满足业务管理需要的业务系统与设施。 1  
 
 
 
 
 
五、信息披露(15分)
 
 
 
 
 
 
 
五、信息披露(15分)
5.1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有效执行。 3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信息披露项得分基础上扣5分:
  1.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材料、数据严重失实或有严重错误,或故意瞒报错报的;
  2.对或有风险问题信息或其他重大事项,监管机构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答复,未及时说明和答复的;
  3.未按约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
  4.其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诋毁等披露情形的。
5.2   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控制状况,确保监管机构全面掌握真实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控制状况。 5   每少报或错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5.3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1  
5.4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2  
5.5   按规定使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 4  
六、持续发展能力(10分) 6.1   业务发展趋势良好,当年累计投资额同比正增长。 2  
6.2   整体发展趋势良好,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或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  
6.3   资产质量良好,不良率低于2%(不含)。 4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1分,不良率达到5%,得0分。
七、自律管理(10分)
 
 
 
七、自律管理(10分)
7.1   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对自律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 4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组织评价,每年3月1日前将自律管理评价结果函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所在地市监管机构。
7.2   规范使用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 2
7.3   高管人员通过行业协会的水平能力评价认定。 2
7.4   按要求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2
八、加分项 8.1   依法合规开展定向私募。 2   定向私募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分。   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
8.2   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投资、受托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 10   每合规开展一项业务,计2分;开展创新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分。
8.3   评级年度累计对“三农”及小微企业的投资额占累计投资额的比例达到50%(含)。 2  
8.4   受到市(厅)级以上文件表彰。 2  
 
 
九、减分项
 
 
 
 
 
 
 
九、减分项
9.1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提示、警告、非例行性约谈高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的。     每次减2分。   同一违法违规事项同时符合多项减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限期整改不到位被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的,属新增违法违规行为。不同事项采取同一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减分。
9.2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监管措施的     每次减5分。
9.3   不服从监管,对责令整改事项,未按要求报送整改方案、报送的整改方案不能有效管控风险、未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的。     每次减10分。
9.4   定向私募活动不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6号)及监管机构要求的。     每违反一项,减5分。
9.5   开展创新业务不符合《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创新业务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     每违反一项,减5分。
9.6   业务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提出申请,写明原因,申请换发的。     每违反一次,减5分。
9.7   按规定应备案事项,未报请监管机构备案的。     每违反一次,减3分。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7年 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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