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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时间:2018 / 08 / 09

鲁金监字〔2018〕4号
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日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6号)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7〕5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以下简称“年审”),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的定期检查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获得省监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许可的民间融资机构。当年获得业务许可的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审。
第四条设区市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年审工作,年审结果报省监管机构备案。省监管机构对年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设区市监管机构上报的年审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查结果为准。
第五条监管机构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进行年审。
第六条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年审工作,可与分类评级一并进行,连续两年分类评级达到Ⅱ级及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年审合格。
第二章 年审程序及上报材料
第七条年审程序:
(一)民间融资机构开展年审自查,并于3月20日前向县(市、区)监管机构提报年审材料;
(二)县(市、区)监管机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设区市监管机构审查年审材料,形成年审意见;
(四)设区市监管机构4月15日前,向省监管机构报送本辖区年审情况;
(五)省监管机构对年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年审结果进行备案;
(六)省监管机构对年审合格、基本合格的民间融资机构,在其业务许可证副本上加盖相应的年审戳记,并对名单予以公示。
第八条民间融资机构向监管机构报送的年审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报告书》;
(二)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民间融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审查内容及认定标准
第九条审查内容:
(一)业务许可证管理情况。重点审查营业执照与业务许可证载明内容是否一致,业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等情况。
(二)注册资本金管理情况。重点审查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非自有资金出资、“一带多”出资、挪用或抽逃注册资本金等情况。
(三)业务活动开展情况。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超出批准区域开展业务等情况;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否存在定向私募资金与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混用等情况;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是否存在以机构名义吸收资金、建立资金池、发放贷款等情况。
(四)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情况。重点审查是否建立与公司规模、业务性质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组织架构缺失、职责边界不清、部门管理混乱等情况;是否存在应按规定备案或经监管机构同意事项,未备案或未经监管机构同意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信息等情况。
(五)风险防控情况。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服从监管等情况。
(六)监管机构认为应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设区市监管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层级,确定年审结果。
(一)合格。被审查的民间融资机构符合年审要求。
(二)基本合格。被审查的民间融资机构存在一定问题,尚不构成严重违法违规,基本符合年审要求。
(三)不合格。被审查的民间融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审不合格。
1.未按规定参加年审或拒不参加年审的;
2.不服从监管,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按监管机构要求整改的;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4.擅自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的;
5.连续两年(含)以上分类评级结果为V级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6.依据《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6号)应给予责令暂停业务或责令停止业务处罚的;
7.监管机构认定应为年审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年审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对年审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间融资机构,设区市监管机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对年审不合格,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民间融资机构,经省监管机构同意,可重新认定为年审基本合格。
第十三条对年审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民间融资机构,设区市监管机构应向省监管机构建议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或责令停止业务措施。
第十四条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材料由设区市监管机构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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